发布时间:2024-09-23编辑:admin阅读(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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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 · 探索 · 反思
《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6》是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CFPS)项目团队利用CFPS 2014追踪数据和前几轮数据编写皇社重返榜首,逆袭落后一触即发的旨在反映当代中国民生问题皇社重返榜首,逆袭落后一触即发的系列年度报告。
《报告》运用了中国民生发展指数3.0版,对全国35个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进行了民生发展指数测算和排序,对293个地级以上城市的民生发展指数进行测算并排序,对每一个城市的民生发展在全国和所在省区内的地位分别进行排序,测度出全国民生发展地级城市100强。
精准扶贫,共享民生发展
《报告》以“精准扶贫,共享民生发展”为主题紧紧围绕当前形势下中国两大民生问题关键词“精准”“共享”,针对性提出了精准扶贫的“教育”“就业”“健康”等路径。《报告》中提出,中国扶贫一定要体现“精准”,改变与之相对应的“粗放”,查找扶贫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变“粗”为“精”,如同老中医诊脉搏,要辨证施治。
教育扶贫:就是脱掉观念之贫
要想脱贫,首先要脱掉观念之贫,何谓观念之贫皇社重返榜首,逆袭落后一触即发?思想之落后,教育之匮乏。观念由思想产生,由教育滋长,若观念贫瘠,纵使身背金山银山,也无法摆脱贫穷。那么,国人该如何脱去观念之贫?关键就在教育。
《报告》显示:2010年至2012年间,中央财政投入700多亿元支持贫困地区的学前教育发展。截止2014年年底,中西部地区的幼儿园数量比2009年增长了77%,是东部地区增速的两倍。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640亿元用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并带动地方财政投入800多亿元,惠及3000多万名农村贫困学生。
“推进教育精准扶贫是实现社会平等、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唐任伍院长指出:教育公平的内在规定性尤其强调特定受教育群体相对于其他受教育群体在教育权利方面所占有的平等份额。现代社会的教育精准扶贫被称为:“最伟大的工具”,具有稳定器、平衡器的功能。要想解决这样的问题,他建议政府应更多关注贫困地区教师的待遇福利问题,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留住教师,将教师从“学校人”变为“系统人”,促进教师校际之间的合理流动,尤其是向边远农村学校流动。同时,由市级财政统筹,在兑现农村学校教师岗位生活补助的基础上,设立教师交流专项资金,以切实提高教师交流支教的积极性。
研究表明,贫困县、村中80%的人口都不是穷人,要实现真正的“授人以渔”就必须把扶贫瞄准目标,靶向到户、到人。对落后地区、贫困户大规模调查摸底,建立贫困户档案数据库,适时进行信息追踪,深入分析致贫原因是否与教育相关,尤其是导致教育缺失的原因是什么,进而针对性的提出举措。
《报告》指出,精准扶贫要注重个体性的致贫因素,采取贫困家庭“订单式”扶贫法,对家庭具备劳动力,但缺乏技术技能或者产业知识的贫困户,组织农技校和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师,实施“一对一”现代学徒制教学,帮助其结合自身兴趣和居住区域环境资源特点,掌握一至两项应知应会的专业技能,通过“三农”小贷引导其开发力所能及的项目并建立项目库,由相关专技师指导其在“做中学”。
针对因残疾致贫的贫困户,应采取“职特一体”式教育,根据其年龄、残疾类型和程度,采取融入职业学校专业学习、在特殊教育学校学习职业技能、联合送教到家庭等不同形式,帮助其自理自立;针对居住地带较偏瘠的贫困户,组织师生反复深入家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改变其处理处境的技能,从根源上改变“贫穷思维”;学校要开展相关课程,引导孩子提升志向,培养技能,并进而影响其父母家庭。将贫困地区职业院校学生的实训、实习纳入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的精准扶贫攻坚计划中来,鼓励、增强企业与贫困地区职业学校的合作,拓宽与经济发达地区的人力资源联合协作,拓宽贫困地区职中学生的出口通道。
“互联网+精准教育扶贫”可为精准扶贫由“输血”到“造血”的改变提供助力。通过构建城乡一体化学习共同体,打造政府、中小学、高校、企业的城乡一体化“数字学校”,虚实结合,城乡联动。通过“同步课堂”“专递课堂”解决乡村教师留不住、水平不够之窘境。实施国家、省、县三级的“农村教师数字能力提升计划”,线上线下结合,提升农村教师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使他们能够成功跨越“数字鸿沟”。
教育精准扶贫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关乎全社会全国家发展的共同事业,政府有责任,社会有责任,民众有义务。中央及地方政府虽然对教育精准扶贫都投入了大量的人、物两力,但扶贫工作仍存在“政府热、社会弱、市场冷”的局面,社会力量对精准扶贫的支持、支撑作用还没有发挥。因此,开展教育精准扶贫不能认为就是政府干的事儿,对于那些愿意参与到教育精准扶贫工作中的企业来说,政府应给其提供支持与奖励,让企业愿意参与扶贫,社会共同扶贫。
就业扶贫:解决民生之本
“十三五”规划以来,我国首次提出了就业创业助力精准扶贫的战略方针,明确指出“对有劳动能力的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和转移就业,通过转移就业解决1000万人脱贫”的新目标。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贫穷”既有物质上的匮乏,也有权利上的不足之意。
虽然现行法律对保障就业创业“精准扶贫”有了具体的规定,如我国出台的《就业促进法》中,针对公平就业、就业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分别给予说明,针对残疾人就业、“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就业困难地区的就业援助都指出了明确的方向。但现行法律仍存在很多短板,尤其是补充性的内容,仍显得很欠缺。比如,针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层面,我国的现行法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之意。
农民工进城打工,城市政府对农村劳动力的限制和歧视,导致该群体难以找到很好的就业机会,更多服务于制造、建筑、批发零售等重劳动力行业,收入低,工作辛苦情况凸显。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显示:2015年农民工在第二产业中从业的比重为55.1%,比上年下降了1.5个百分点;在第三产业中的百分比是44.5%,比上年提高1.6个百分点。另有一组数据表明: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422元,全年人均纯收入则只有10772元。
在2016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义孙曾再次提出了反就业歧视问题,他认为,中国的就业歧视已发展到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的程度,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反就业歧视的基本法。
《报告》中建议:就业创业“精准扶贫”存在的设计障碍主要表现在立法设计和政策制定方面,仅依靠《就业促进法》来推动就业扶贫、就业援助工作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修订我国现行的《就业促进法》,明确政府的法律责任,既要定性,也要定量,明确国家给付失业保险的义务,明确规定优惠措施等内容,同时针对《失业保险条例》中未涉及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开支比例做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就业援助法》等一系列的基本法律。其中,可以把《就业援助法》作为就业创业援助的基本法,作为就业扶贫工作最基本、最直接的法律依据,置于基础和核心地位。
“想成功脱贫,必须提供就业扶持。”唐任伍院长认为,就业创业是应对贫困的基石,就业创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缓解贫困程度,消除贫困问题,具有重要的扶贫意义。就业创业不仅需要立法,也需要有配套的政策规章加以细化,更需要系列的项目活动来落实政策要求。
有些贫困地区越扶越贫;有些就业困难人员虽已超出了失业救济金领取的年限和标准,却不愿意“摘帽”,形成失业救济依赖。
对于部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者来说,他们还存在着创业和就业意愿不强、缺乏创业就业机会与条件等问题。这是当前创业援助难以经久持续的障碍。
“对贫困者而言,提供经济救助是一种对恶劣现实最简单的治疗药物,但成本高昂,成效有限,具有一定的消极性。就业援助一定要跳出就业救济的框架,逐渐减少经济救助的程度和数量,帮助贫困者提高劳动技能,注重培养贫困者的生存发展能力,主动获得劳动收入,这具有明显的积极性和治本性。”
如何坚持就业优先,以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水平呢?
《报告》指出,坚持就业优先,这就要求政府从原先的单纯性生活救济转变为帮助和支持劳动者工作的就业援助模式,实现从生存向发展型转变,从“漫灌式”救助转变为“滴水式”扶贫。
华中师范大学减贫与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陆汉文认为:“未来就业扶贫中还要提高准确性,资金要瞄准援助对象。”通过注重对就业者的能力识别,对有劳动能力者给予更多的就业培训,帮助其重新回到劳动力市场就业,对于年老、体弱等缺乏劳动能力者,更多鼓励其自主创业、非正规就业或给予一定的帮助,实现自我造血。“滴灌式”扶贫还要求精准识别援助对象,在技术上通过扩大样本、改进统计方式等手段提高统计数字的精准度,也可以通过建档立卡制度、动态调整机制等手段进一步查缺补漏。
唐任伍院长补充到:“除了上述一些措施外,政府工作人员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应该随时代而改变,转变就业困难群体‘找上门来’的方式,走出岗位,将公共就业援助服务送到有公共需求的人手中,做到主动服务。除了上门代写代劳外,还应增加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实质性的服务内容。”他认为,精准就业援助服务还要求政府建立公共的职业培训机构,健全就业失业监测体系,开展城乡劳动者实名制登记入库,或在各行业建立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网点,加强对企业用工需求和劳动者就业失业情况的了解、分析、决策。
坚持就业优先,就要细分贫困人群,针对每个贫困家庭、群体的致贫原因采取措施,分类施治,制定又细又稳又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方案,为贫困人口通过培训技能和转移就业实现脱贫打下基础。
健康扶贫:克服因病致贫顽症
据国务院扶贫办最新摸底调查结果表明,全国现有的5575万贫困人口中,因病致贫的比例占到42%。2016年,中央召开扶贫工作会议时提出,将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列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七大行动之一,要求着力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努力防止因病致贫返贫。
“构建多层次的‘因病致贫返贫’治理体系,即医疗救助制度是基础;新农合制度是主干;医疗大病保险和疾病应急救助是补充;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是再补充,并实现有效衔接。”唐任伍院长告诉《民生经济》,虽然近年来,医疗救助制度在农村贫困地区迅速发展,在医疗救助对象上,从最开始的农村低保、五保对象和一些特殊困难家庭,到现在已经逐步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中的特定困难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等也开始纳入医疗救助资助的参保范围,但国家仍需对救助标准和形式进行完善。
针对我国现存的因病致贫等根源性问题,他指出,应结合救助的标准、新农合的具体报销比例、更多运用商业保险的比率以及完善我国农村健康扶贫工作机制等手段来打造健康的精准扶贫体系。
唐任伍院长认为,救助标准方面,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应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症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救助对象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付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并不断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要提高到70%以上。在救助形式方面,资助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参加新农合;对经新农合补偿后救助对象在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基本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对一些重特大疾病采取单病种付费的方式,由新农合医疗救助共同分担所需医疗费用。在医疗救助内容上,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主要用于帮助解决救助对象因病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门诊救助则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患有的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补偿范围。
另外,他指出,应发挥新农合在“因病致贫返贫”治理体系中的主干作用,首先培养一批专业的人才,顶起传达新农合政策思想的任务,将新农合政策宣传到村、到户;加强新农合参合信息和程序的透明度,使农民能够充分了解自己参合过程中的各项信息。同时,充分有效地利用结余资金。对于我国新农合资金的应用,在保障农民的基本报销需求以及相关开支的基础上如果存在结余,应充分考虑新农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目的,利用结余资金应充分考虑将其应用于购买大病医疗保险或增加一定量的商业大病医保,同时,这些额外的保障又要与新农合相关联,这将给农民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提供更多的保障。
最后,他指出,应调整定点医院的报销制度,增加定点医院的数量或放宽报销制度,各地应在不影响当地新农合发展的情况下逐步统一我国新农合报销政策,使农民在不同地点接受治疗均能获得公平的报销机会。在新农合资金投入水平不断增长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保证农民的更多利益,并帮助其减少支付的压力。
不平等问题改善了吗?
社会民生方方面面的不平等问题改善了吗?当代中国居民的收入水平、家庭财富、健康差异、认知能力和网络使用的情况,勾勒出当今社会的部分图景。
中国的收入不平等下降了吗?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高速的经济增长,家庭收入也明显提高,但伴随着收入的快速增长,贫富差距持续扩大这一社会问题也日益凸显。那么,当前中国家庭的收入水平及其增长趋势是怎样的?近两年中国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如何?它是在不断加深还是逐渐降低?在刚刚发布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6》中,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千人计划讲座教授张晓波等人就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CFPS)2012—2014年的数据对中国当前的收入增长状况、收入不平等程度及其变化做出分析和评估,为更全面深入了解中国的收入分配状况提供了新的证据。我们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
2012—2014年,全国人均家庭纯收入增长了26%,城镇家庭增长了23%,农村家庭增长了31%。虽然农村家庭的收入水平明显低于城镇,但农村家庭收入的增长速度高于城镇家庭,从而缩小了城乡差距。
基尼系数是反映收入不平等的一个重要指标,系数越大,说明越不平等。2014年以家庭纯收入计算的全国基尼系数为0.50,比2012年略有下降,但仍高于同等GDP水平国家的平均水平。从2010年起,我国居民收入的整体差距稳步收窄,我们的研究表明这一趋势仍在延续,与国家统计局对近年来收入分配变化趋势的判断一致。但是分城乡来看,2014年城镇的基尼系数与2012年相比略有下降,但农村的基尼系数反而上升。这说明农村内部的收入增长并不均衡,收入分化日益严重。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收入流动性。基尼系数只反映了收入不平等的静态结构,我们还应关注动态变化。静态的收入不平等关注的是某一个时间点富人与穷人的收入差距以及他们的分布状况,而动态的收入不平等关注的是一个时间段内富人与穷人收入增长情况,即穷人是否有机会变成富人。从收入流动的角度看,2012至2014年,家庭在收入分布中的相对位置保持相对不变的比例最高,穷人变富和富人变穷的难度都很大。城镇的收入流动性低于农村,并且最低收入和最高收入家庭的固化现象也更为明显。这些现象说明我国的收入流动性较弱。我们的另一研究表明:通过入党和进入“体制内”工作等手段来获得政治社会资源有助于维持高收入阶层的原有地位,而医疗负担的加重则是低收入阶层陷入贫困陷阱的重要原因,即我们所说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中国的家庭财富不平等
财产存量
2014年全国家庭净财产均值为44.4万元,中位值为18.8万元。在其他各个分位数的分布上,全国有25%的家庭财产小于7.2万元,75%的家庭小于39.7万元,顶端10%的家庭财产高于80.6万元,顶端5%的家庭高于123.0万元,而最高1%的家庭则在327.3万元以上。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4年1‰人口变动抽样调查,2014年全国家庭户数共有4.45亿,估计全国家庭总财产为197.4兆元。
从家庭财产存量的增长看,从2012到2014年两年间,家庭平均净财产增长了5.2%。按分位数从低往高排列,中层家庭的财产增长比例高于底端和顶端两端的家庭,中位值和75%分位数上的增长比例超过19%,而25%分位值上的增长比例为14.3%,95%分位值上增长比例为9.0%。中层家庭财产的快速增长有利于降低整体的财产不平等水平,但顶端和底端家庭的财富差距仍然巨大。
财产分布
2014年我国家庭财产基尼系数达到0.7,顶端1%的家庭拥有全国总财产的29.7%,顶端5%的家庭拥有财产比例达到46.6%,顶端10%的家庭拥有财产比例达到57.7%。而底端50%的家庭拥有财产比例仅为8.1%,底端25%的家庭财产拥有比例不到1%。
比较2012年和2014年的家庭财产分布模式(表2),可以发现以下几个新变化:首先,尽管基尼系数有所下降,顶端极富家庭所占有的财产比例有所减小,但底部25%的家庭所拥有的财产比例也在缩小。这意味着财产增长更多更快的家庭集中在财产分布的中部。其次,顶端极富家庭和底端贫穷家庭的财产差距进一步扩大,2012年90/10比率为32.9,2014年上升到53.7,财产水平差距大幅度提高。同时,从2012—2014年,无论是分城乡看还是分地区看,我国极富家庭和贫困家庭之间的财产差距在持续快速扩大。
财产结构
2014年,在全国家庭财产中,房产占绝对的主导地位。家庭净房产占家庭总财产的比例高达74.9%,比2012年增加了2.4个百分点。我国家庭财产中房产所占的比例早已远远超过一些发达国家,而且房产在我国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呈不断增长的趋势,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健康的财产增长方式,不利于家庭财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除了房产外,金融性资产、生产性固定资产、耐用消费品、土地这几项资产在我国家庭财产中所占的比例较低。除了生产性固定资产从2012年到2014年出现了下降外,其他三项家庭财产基本保持稳定或略有增长。
从债务负担看,2014年家庭财产负债比例升高,达到了8.7%,而2012年为6.3%。具体而言,住房负债比例的上升导致了家庭总负债的上升。2012年,在家庭负债中,住房负债占2.3%,低于非住房负债(4.0%);到了2014年,住房负债比例一跃升至5.4%,反超非住房负债(3.3%)。住房负债的增长从侧面反映了城市房价的不断攀升和农村建房成本的持续上涨给一些家庭造成了较大的债务压力。
影响财产水平和变动的主要社会经济特征
首先,结构性因素会影响财产水平和增长速度。区域差异是经济不平等研究中经常提到的结构性因素。我国家庭财产水平和增长速度存在着巨大的城乡差异和区域差异。2014年城市的平均家庭净财产水平是农村的2.1倍。从2012年到2014年,城市家庭平均净财产水平上增长了13.1%,农村增长了25.2%。农村较快的增长速度使得城乡差距略有缩小。
省际差异巨大是我国家庭财产分布的另一重要特征。在CFPS独立抽样的5个大省中,上海的家庭财产水平遥遥领先。2014年,上海的平均家庭净财产水平达到了176.0万元,是家庭财产水平最低的省份(甘肃)的8.1倍。同时,各省在财产增长速度上也有很大差别。上海不仅财产水平高居榜首,财产增长速度也最快,平均家庭净财产从2012年到2014年增长了29.5%,而甘肃的增长比例仅为16.7%,河南为13.8%,辽宁仅为5.9%。这样的增长模式进一步拉大了省份之间的财产水平差距。
为了更深入地了解区域差异在家庭财产不平等中的作用,我们进一步对财产不平等进行分解。结果显示,城乡差异对总不平等的贡献率有所下降,解释的比例从10.4%降到了9.5%;然而,省际差异对财产不平等的贡献却在进一步上升,从22.5%增长了到27.2%。结构性因素将在我国家庭财产分布中始终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制度性因素是影响财产水平的重要因素。有成员在体制内工作的家庭具有较大的财产优势。2014年,在体制内工作的城市家庭,其平均家庭净财产水平达到了71.2万元,高出体制外家庭67.2%。体制内工作的家庭不仅财产绝对水平更高,而且发生向上流动的可能性更大。
第三,受教育程度则会影响财产水平和增长速度。数据显示,家中成年人最高的受教育程度与家庭财产水平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教育水平越高的家庭,其财产水平越高。而且,对比2012—2014年的增长模式可以发现,受教育水平的两端财产增长速度较快,即未上过学和本科及以上教育水平的家庭其财产增长速度要大于中间组家庭。这样的增长模式一方面有利于缩小未上过学的家庭跟大专及以下受教育水平家庭的差距,但另一方面本科及以上受教育水平家庭财产的大幅度增长也拉大了该组与其他教育组的差距。
第四,我们的研究还表明,收入与财产相关度并不高。在使用CFPS 2012数据计算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相关系数时,其结果为0.37,这反映了这两个经济变量之间的相关度较低。CFPS 2014的数据分析结果显示,二者的相关系数进一步降到0.26。另外,我们用表3中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分别从低到高排序,分成四个均等组,来观察收入分布和财产分布之间的关系。同样地,我们发现,收入和财产之间的相关性并不高。值得注意的是,收入中的最富裕组(75%—100%)和最贫穷组(0%—25%)跟财产中对应的最富裕组和最贫穷组重合比例较高。这反映了,尽管对于中间组家庭来说收入和财产的相关性较弱,但财产和收入对贫穷和富裕的测量存在着更大程度的一致性。
财产流动
我们把2012年和2014年两年都收集了财产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家庭进行匹配,将两年的家庭财产按从低到高的顺序排序,均匀分为0%—25%、25%—50%、50%—75%和75%—100%四个组,分析从2012年到2014年家庭财产所处的相对位置的变化。
表4显示,从2012年到2014年,家庭财产保持相对位置不变的比例在0%—25%、25%—50%、50%—75%、75%—100%四个组上分别为60.5%、44.6%、44.5%和64.6%。底端贫穷组和顶端富裕组的流动性更低,而中间阶层的流动性较大。
分城乡看,城市中家庭财产排序的相对位置保持不变的比例依次为62.4%、43.7%、44.0%和64.9%,农村相应的比例则依次为56.7%、38.3%、40.8%和61.3%。整体看,城市的富裕组和贫穷组家庭财产相对更为稳定,两年间有更高的比例维持在同样的位置。而农村的财产流动性更高,两年间财产排序位置变动更大。
总结
(1)2014年中国平均家庭净财产为44.4万元,全国家庭财产总量为197.4兆元,2012—2014年家庭平均净财产增长了5.2%。
(2)2014年我国家庭净财产基尼系数为0.7。顶部富裕家庭和底部贫穷家庭在全国家庭财产总量中所占的比例都有所下降,然而贫富差距依然巨大。财产分布中,中间家庭的财产增长速度高于两端家庭。
(3)我国家庭财产中,房产占绝对性主导地位,而且在家庭财产中所占的比例持续增加,呈现出不健康的增长模式。
(4)我国家庭债务负担、尤其是住房债务负担加重。住房负债的上升推动了我国家庭总负债比例的上升。2014年我国家庭住房负债超过非住房负债。
(5)区域差异在财产不平等中依然发挥着较大的作用。城乡差异有所缩小,2014年能够解释总的财产差异的9.5%,然而省际差异持续扩大,对财产差异的解释比例从2012年的22.5%上升到2014年的27.2%。
(6)家庭的社会经济特征与家庭财产水平密切相关。工作单位类型代表政治资本,在体制内工作的家庭具有较大的财产优势。教育代表市场性因素,受教育程度与家庭财产水平呈正相关关系。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相关性较小,2014年二者的相关系数仅为0.26。
(7)从家庭财产的流动看,顶端富裕组和底端贫困组流动性更低,中间阶层财产流动性大。城市的财产流动性弱于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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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死亡不平等
发现一:社会经济地位越高,死亡风险越低
在本文中,社会经济地位是以受教育程度(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及以上)和家庭人均收入水平(最低25%、中下25%、中上25%、最高25%)来衡量的。图1、图2分别展示了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同受教育程度的人口相对于受小学或以下教育的人口的死亡风险比、不同收入水平的人口相对于家庭人均收入水平最低25%人口的死亡风险比。
图1 不同受教育程度人口相对于小学或以下教育人口的死亡风险比
如图1(只含有教育变量模型结果)所示,教育水平越高,死亡风险越低。相对于受小学或以下教育的人口,受过初中教育人口的死亡风险低26%,受过高中或以上教育人口的死亡风险更是低34%。在中国,受教育程度较高的成年人通过什么中间机制保持较低的死亡风险呢?通过在模型中添加变量,图1进一步考察了三类常见的中间机制:社会关系(包括婚姻状况、社会交往)、健康行为和医疗服务的获得。可以发现,如果受教育程度不同的人口拥有相同的社会关系,较高教育程度的人口优势略有下降(含有教育和社会关系变量模型)。这意味着社会关系变量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不同教育群体在死亡风险上的差异。类似的,健康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不同教育群体在死亡风险上的差异,而医疗服务的获得解释力有限。比较这三类机制,健康行为是更为重要的中间机制,因为其解释力最强。但总的来说,在中国,这三类常见机制的解释力仍然非常有限,只能解释不同教育水平人群死亡风险差异的15%左右。
如图2(只含有家庭人均收入变量模型结果)所示,大体上收入水平与死亡风险负相关。统计结果显示,位于家庭人均收入中下25%的人口与最低25%的人口在死亡风险上没有显著差别,但是更高收入家庭的保护性作用明显。相较最低收入家庭的人口,生活在中上25%收入家庭人口的死亡可能性低22%,生活在最高25%收入家庭人口的死亡可能性更是低32%。在中国,较高收入人群在一定程度上通过践行健康的行为、获得更多的医疗服务保持较低的死亡风险,而社会关系变量并不能解释不同收入群体在死亡风险上的差异。比较这三类中间机制,健康行为仍然是更为重要的中间机制。总的来说,在中国,这三类常见机制能够解释不同收入水平人群死亡风险差异的18%-31%。
图2:不同收入水平家庭成员相对于人均收入最低25%家庭成员的死亡风险比
发现二:随着年龄的增长,死亡不平等下降
对于社会经济地位对死亡和健康的影响如何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变化,学界存在两派观点。
一派学者认为,这种影响随着年龄的增长不断减小,即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间的死亡和健康差异会不断缩小。可能的原因是:
(1)随着年龄的增长,特别是进入老年阶段,个体面临工作、失业等方面的压力会减小;
(2)越到老年阶段,决定健康程度和死亡风险的越是生物性因素;
(3)社会经济地位低却能活到老年阶段的个体拥有某些健康特质,使得他们能一直保持身体强健;
(4)在发达国家,老年人享有一系列的福利,可以抵消较低的社会经济地位带来的不利影响。
另一派学者认为,随着年龄的增长,社会经济地位对死亡和健康的影响会不断增加。他们相信,在个体的整个生命历程中,社会经济地位对健康的影响不断累积,因此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的健康和死亡差异随着年龄增长而不断扩大,老年时期的健康和死亡不平等要大于中年时期。
为了回应这个争论,图3展示了分年龄段(25-64岁、65岁+)不同受教育程度人口相对于小学或以下教育人口的死亡风险比。可以看出,在年轻人口当中,不同受教育程度人口间的死亡风险差异更大。譬如,在25-64岁人口当中,高中及以上教育程度人口的死亡风险是小学及以下教育程度人口的57%;而在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当中,这个数字是73%。
图3:分年龄段不同受教育程度人口相对于小学或以下教育人口的死亡风险比
图4:分年龄段不同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人口相对于人均收入最低25%人口的死亡风险比
类似的,图4展示了分年龄段不同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人口相对于人均收入最低25%人口的死亡风险比。对于25-64岁人口而言,相较于家庭人均收入最低人口,中下收入、中上收入、最高收入家庭人口的死亡风险比分别为1.11、0.63、0.68。对于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而言,相对应的风险比分别为1.07、0.91、0.69。
无论从受教育程度还是从家庭人均收入水平来讲,在25-64岁年轻人口中,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间的死亡风险差异更大。因此,我们的研究支持前一派学者的观点,即随着年龄的增长,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群体在死亡风险上的差异不断缩小。尽管在中国,与老年人相关的社会福利水平不高,但是进入老年阶段以后,社会角色的变化和生物性因素的作用增强使得较高社会经济地位的保护性作用减弱。因此,对于中国人而言,老年时期的死亡不平等要小于中、青年时期。
发现三:随着疾病的可预防性增高,死亡不平等增大
随着死亡水平的不断下降,中国人口的死因结构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主要的死亡原因由建国初期的传染性疾病变为现在的退行性疾病,譬如恶性肿瘤、心脏病、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和消化系统疾病等慢性疾病。基于国际疾病分类标准(ICD-10)和中国目前的死因结构,我们将所有死因分为“恶性肿瘤”、“循环系统疾病”、“呼吸消化系统疾病”、“损伤和中毒等外部原因”和“其他”五类。
尽管社会经济地位高的群体总体死亡水平较低,但在不同原因别的死亡水平上存在差异。具体而言,在恶性肿瘤和外部原因导致的死亡上,没有证据表明不同的社会经济地位群体存在显著的梯次差异。在循环系统疾病、呼吸和消化系统疾病导致的死亡上,社会经济地位高的群体拥有较低的死亡风险。譬如,相比家庭人均收入最低25%的人群,人均收入最高25%的人群死于循环系统疾病的可能性要低59%。尽管受过小学或以下教育的人群死于呼吸和消化系统疾病的风险,与受过初中教育的人群相比,没有明显的差别;但他们死于呼吸或消化系统疾病的风险要明显高于受过高中或以上教育的人群,两者的死亡风险比为1:0.206。总的来说,社会经济地位与更容易预防的疾病(譬如循环系统疾病、呼吸道疾病)导致的死亡有着更强的负相关。
总结
首先,在中国,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成年人口间存在明显的死亡风险差异。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人口,其死亡风险较低。而他们之所以能够保持健康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他们拥有更多的社会支持网络、践行更健康的行为方式、获得更多的医疗服务。其中,健康行为的作用更为重要。这与西方的研究发现一致。不过,社会关系、健康行为、医疗服务的获得对于不同社会经济地位人口间的死亡风险差异的解释力有限。对于消弭死亡不平等而言,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两者之间的中间机制。
其次,社会经济地位越高,死亡风险越低。这一结论适用于25-64岁相对年轻的人口,也适用于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然而,不同社会经济地位的老年人口间死亡风险的差异要低于年轻人口间死亡风险的差异。也就是说,随着年龄的增长,社会经济地位对死亡的影响逐步减弱。
最后,社会经济地位与死亡风险的关系依死因的不同有所变化。在避免恶性肿瘤和外部原因导致的死亡上,社会经济地位高的群体并没有表现出一致性的优势;然而,他们在避免由循环系统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导致的死亡上有明显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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